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5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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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5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鴻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鴻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鴻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五、七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三、四、六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上開七罪復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
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七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0月23日│104年12月15日│104年12月15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5年2月15日,│││││應予更正)│├──┬──┼────────────┼────────────┼────────────┤│偵│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39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302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302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1號│105年度訴字第921號│105年度訴字第921號││實├──┼────────────┼────────────┼────────────┤│審│判決│105年1月29日│105年8月23日│105年8月23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1號│105年度訴字第921號│105年度訴字第921號││決├──┼────────────┼────────────┼────────────┤││確定│105年4月18日│105年9月10日│105年9月10日│││日期││││└──┴──┴────────────┴────────────┴────────────┘┌─────┬────────────┬────────────┬────────────┐│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105年2月18日│├──┬──┼────────────┼────────────┼────────────┤│偵│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5年度毒偵緝字第58號│105年度毒偵緝字第58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122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23號│105年度訴字第323號│105年度審訴字第970號││實├──┼────────────┼────────────┼────────────┤│審│判決│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105年10月1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23號│105年度訴字第323號│105年度審訴字第970號││決├──┼────────────┼────────────┼────────────┤││確定│105年9月22日│105年9月22日│105年11月10日│││日期││││└──┴──┴────────────┴────────────┴────────────┘┌─────┬────────────┬────────────┬────────────┐│編號│七│(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18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12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970號││││實├──┼────────────┼────────────┼────────────┤│審│判決│105年10月1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970號││││決├──┼────────────┼────────────┼────────────┤││確定│105年11月10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