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97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9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974號原告 巫嘉惠 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代表人 李忠台 (處長)
住○○市○○區○○路0段000號2樓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新北裁催字第48-CX0000000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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