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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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附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丙○○丁○○被告宇家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交訴字第13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陳思睿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