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安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叁包(驗餘淨重叁點玖壹叁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至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究諸被告薛安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9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觀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3包(驗餘淨重3.9131公克),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檢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揚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民國99年5月31日鑑定書附卷可考,稽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規定,洵屬違禁物。茲檢察官就前開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除誤植鑑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應更正為「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外,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