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39號聲請人鈞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債務人兼法定代理謝志堅人相對人偉立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政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對於此項未經實體上審理之案件,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為司法院院字第1601號解釋所明釋。
二、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清償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司裁全字第1556號保全程序卷宗核閱屬實。本件雖前經相對人即債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經本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因聲請人即債務人刑事判決諭知無罪而駁回其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惟前開確定判決係屬程序上判決,而非實體上之本案判決,相對人自得另提起民事訴訟,然查相對人迄未另行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2紙在卷可稽,依上說明,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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