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34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柒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陸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