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 瞿珮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河南中台動物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3,3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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