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告管理委員會之費用收支及運用情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 鄧木森
張再添 被告 吳杰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告管理委員會之費用收支及運用情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公告彌敦大道住宅大樓社區105年1月至6月份之管理費收支及運用情況,此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