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0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逸丞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4年度執聲字第2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搖頭丸拾肆顆(驗前含袋毛重肆點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逸丞前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626號為無罪判決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之物係第二級毒品搖頭丸(MDMA)14顆,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鄭逸丞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103年度易字第888號判決無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62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橘色圓形藥錠14顆(驗前毛重共計4.68公克)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陽性反應,有該公司103年3月17日濫用藥物鑑定報告(報告編號:
UL/2014/00000000)1份在卷可稽,堪認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本件因鑑驗用罄1顆0.2728公克部分,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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