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67號聲請人 沈琇妃 上列聲請人沈琇妃因與相對人 楊仁瑋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沈琇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到院。(就所有權人為楊仁瑋部分,含他項權利登記部)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