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OVIETANH(杜越英)
NGUYENHUYSANG(阮輝創)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0月12日107年度苗簡字第1228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33號、第170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對於犯罪事實沒有意見,但是被告2人所致生之損害非輕,延燒範圍亦廣,並致多數被害人之資源回收廠或工作場所之建物受燒燻黑或內部物品毀損,詳如被害人發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所提出之臺北市營利事業原物料變質報廢或災害申報書所載,造成之損害金額甚大,被告2人亦均未與被害人試行和解,原審僅量處拘役40日之刑,似嫌過輕等語。惟查:
㈠按法官於有罪判決中,究應如何量處罪刑,為實體法賦予審
理法官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諸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情狀之規定,於該法定刑度範圍內,基於合義務性之裁量,量處被告罪刑;又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若其未有逾越法定刑之範圍,且亦非明顯違背正義者,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次按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酌)。
㈡從而,法律固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
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必須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所規範,法官量刑權雖係受法律拘束之裁量原則,但其內涵仍將因各法官之理念、價值觀、法學教育背景之不同而異,是以自由裁量之界限仍難有客觀之解答,端賴法官於個案審判時,依個案事由加以審酌,若無裁量濫用情事,難謂有不當之處。
㈢經查,上訴人雖認原審判決過輕,顯有量刑失當之處,惟原
審量刑已說明其審酌被告2人因一時疏忽,燒燬住宅、建築物等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對公眾生命、身體、財產所生影響非輕,惟幸未造成人身傷害;兼衡本件受燒面積範圍、失火情節、被告2人之過失程度、燒燬之物品及所生危害,並考量被告2人犯後自始坦承犯罪、節省有限之調查資源,警詢中被告杜越英自 陳業工 、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見107偵133卷第29頁),被告阮輝創自陳業工、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見
107偵133卷第41頁),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原審量處被告2人各處拘役40日,如經易科罰金折算後,亦難謂顯不相當,故原審之量刑難認有何裁量濫用之情事。從而,原審既已審酌本案一切情狀予以量刑,且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原則上即應予以尊重。㈣綜上,原審依據具體個案予以量刑,於法尚無不合,其量刑
已屬妥適,且其刑罰裁量權之行使亦無違法不當之處,上訴人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至告訴代理人雖到庭稱原判決以刑法175條3項為量刑依據,本件如果按照苗栗縣政府消防局現場照片, 蔡宗豪 、吉順科技及告訴人廠房廠內設施有燒燬,是否適用174條3項部分等語,惟本案依據卷內所附之苗栗縣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之鑑定意見及現場鐵皮建物之外觀及內部照片可知,本件被害人鋇党固林所經營之發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鐵皮建物部分及 劉順興 所經營之吉順科技企業社鐵皮建物雖均有部分受燒燻黑及受熱鏽蝕,建築物部分並無明顯受燒情形(見107年度偵字第1707號偵查卷第97至149頁、第225至
291頁),故應仍屬未喪失該建物重要功能之程度,並未達燒燬之範疇,且上訴人亦未提出其他對被告2人不利之證據資料佐證,是告訴代理人上開主張,尚顯無據,併此敘明。㈤被告DOVIETANH(杜越英)、NGUYENHUYSANG(阮輝創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永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檢察官韓茂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柳章峰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