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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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洪秀英 被告 黃世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中金簡字第31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乙案,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合議庭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廖慧娟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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