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71號原告 游維翊
黃秉鈞 徐建鈞 呂素貞 周明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思玟 律師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榮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主觀之訴之合併,如各原告一起起訴、一起上訴,並一起繳交裁判費,縱為普通之共同訴訟,法並無禁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之規定。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愈大,繳交之費用比例愈低,則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對於原告或上訴人並無不利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等5人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等5人共計新臺幣(下同)19,234,382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234,3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312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5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181,31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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