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55號原告國立臺北大學法定代理人 李承嘉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被告百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子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1,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