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金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金訴字第21號
第2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鳳嬌選任辯護人佘遠霆律師被告彭秋珠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 律師
黃鈺淳 律師被告 李佳 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497號)、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24422號、第37700號)及移送併辦(臺灣 臺北 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鳳嬌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彭秋珠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李佳芯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緣由外籍人士「 凱文安德魯 」(KelvinAndrew,自稱加拿大人,國籍不明,任集團世界總裁及主席)、 王豪龍 (AlbertWong,新加坡籍,任集團亞洲區總裁)、 王浚 亦(ON
GCHUNWHEY,馬來西亞籍,任集團亞洲區投資專案總經理)、 王俊元 (ONGCHUANGUAN,馬來西亞籍,任集團亞洲區總顧問,綽號「Kenny」)、 許豪 (馬來西亞籍,任集團亞洲區顧問)、 董志明 (國籍不明,任集團亞洲區顧問,綽號「 小董 」)、「 小寶 」(真實姓名、國籍不明,任集團亞洲區顧問)等人組成之「VIP娛樂國際集團」(下簡稱「VIP集團」),於民國105年4月間,來台設立網站及舉辦說明餐會招攬投資,對外宣傳誆稱:該集團係於西元2012年在摩納哥蒙特卡羅創立之國際博彩中介娛樂集團,營運項目除博彩中介外,並有博彩貴賓廳、博彩保險、網路博彩、旅遊業、合莊博彩、洗碼服務等項目,在歐洲盈收已逾20億歐元,為擴展亞洲市場,於2015年11月在柬埔寨金邊設立亞洲總部,同年12月在馬來西亞設立分公司辦事處,2016年5月將在香港設立分公司辦事處,並將進軍澳門博彩業及推廣博彩「至尊幣」(VIPCoin)。至尊幣係增強理財管道模式之虛擬幣,未來博彩業流通之電子貨幣,跟著VIP集團市場營利增長的貨幣,保證只漲不跌,至尊幣價值打破傳統虛擬幣及企業幣趨勢,亮化「三進三出」模式,讓投資者擁有美好理財管道,創造更多額外利潤。VIP集團投資有五大特色,保本增值(送40%交易幣)、免費旅遊(每月推出,每季更新)、合約保障(公司有實際經營、投資、獲利來源,保障投資者108週本利,保護投資與經營者安全)、誘人獎金制度(動態、靜態分開計算獎金,快速增加交易幣,靜態對等領20代108週,持續收入、財富倍增)、超強至尊幣(只漲不跌、倍數獲利、100%可提現或換籌碼)。動、靜態積分,靜態可領108週,另送40%交易幣,動態可領直推、組織對碰、代數(可領靜態收入20代108週);積分結構,靜態:70%現金錢包、20%交易幣(TP)、10%遊戲幣(GP),動態:60%現金錢包、20%交易幣(TP1)、20%註冊幣(EP)。投資配套方案如附表一所示分有3,000歐元(換算為新臺幣12萬3,000元,為白銀級會員)、8,000歐元(換算為新臺幣32萬8,000元,為黃金級會員)、13,000歐元(換算為新臺幣53萬3,000元,為白金級會員)、30,000歐元(換算為新臺幣123萬元,為鑽石級會員)、100,000歐元(換算為新臺幣410萬元,為超級會員)等5等級投資金額配套,每月可獲得7%至14%之紅利點數(此屬靜態獎金),紅利點數中之70%可以兌換現金,並可因推薦投資人加入領取7%至12%不等之直推獎金點數,亦可因累積左右2線之下線成員而獲取投資金額較少1線投資金額總和10%之對碰獎金點數,直推獎金、對碰獎金等點數中之60%得以兌換現金,另有依其下線發展代數(至多20代),領取0.4%至5%不等之領導獎金點數。另本金以60週10%、72週15%、84週15%、96週25%、108週35%,分期返還;現金幣可申請換現金,交易幣可作網路博彩、旅遊使用,或至集團合作賭場,兌換至尊幣,再換成籌碼賭博使用,亦可在平台上掛賣,註冊幣可對沖作新單等採雙軌制多層次傳銷制度之理財投資方案,約定給付高額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獎金等報酬,誘使不特定人投資,並指定投資人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行、農會等帳戶後,即可開立會員帳戶運作,獲取紅利、獎金點數,藉以非法吸收資金。
二、而莊鳳嬌(別名「 莊欣蓉 」)於105年4月間經友人 黃保龍 (新加坡籍)介紹認識上開VIP集團成員,參加該集團於臺北市○○區○○○路○段天成飯店舉辦之說明餐會後,即於
105年4月22日投資8,000歐元配套方案,其後陸續追加投資匯款如附表三所示金額,至該集團指定之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 楊愉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展羽公司霧峰區農會等帳戶。之後又於105年6月26日邀同彭秋珠至臺北市○○區○○○路國聯飯店,介紹與上開VIP集團顧問王俊元、董志明等人見面,經其等說明VIP集團上開投資方案後,彭秋珠亦於105年6月27日投資30,000歐元配套方案,其後亦陸續追加投資如附表四所示之配套方案,並匯款如附表八所示其個人投資部分之金額,至該集團指定之如附表二編號
2至5所示之展羽公司霧峰區農會、綠鮮農產糧行 黃誌雄 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玉山銀行台東分行、李佳芯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充晟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山分行等帳戶。105年7月間,VIP集團顧問王俊元復邀請彭秋珠至臺北市喜來登飯店與該集團總經理 王浚亦 見面。
三、詎莊鳳嬌、彭秋珠前已有多次投資經驗(彭秋珠另因投資馬勝基金案,經檢察官起訴涉犯違反銀行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罪,並經本院以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等判決,判處徒刑在案,尚未確定),明知依銀行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非法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收受投資使加入為會員名義,而約定或給付顯不相當之紅利、獎金等報酬之銀行業務,亦明知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巿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而為變質多層次傳銷,然2人於投資VI
P集團上開投資案後,為依該集團上開投資方案制度招攬下線更多投資人,以牟取其個人更多獲利,竟基於與上開VIP集團成員共同以違反銀行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非法吸金之犯意聯絡,由莊鳳嬌主導全台傳銷招攬下線投資人,並以「Smile莊」暱稱成立有關VIP集團投資之「VIP娛樂87人」LINE群組,傳銷VIP集團投資案之投資優惠訊息,鼓吹群組成員加碼投資,並發布聯繫VIP集團舉辦之說明會、國外旅遊等訊息。彭秋珠則負責北部地區傳銷招攬下線投資人,主動聯繫同學、同事、友人,在其臺北市○○區○○街○○○○○號3樓工作室、臺北市○○○路○段玉喜飯店,邀同VIP集團上開顧問王俊元、董志明等人舉辦投資說明會,或相約在其同學、同事、友人等新北市林口區、淡水區、汐止區、基隆市○○○市○○○路等住處、工作處或鄰近地點傳銷遊說,並以「秋珠- 彭姐 」、「HappyGo彭姐」等暱稱,成立有關VIP集團投資之「樂活群」LINE群組,傳銷遊說招攬其下線投資人投資VIP集團上開投資方案,並轉達發布、聯繫相關之投資、旅遊等訊息,其後即如附表五所示自105年6月28日起至105年9月12日止間,先後招攬其友人 湯湘如 、同事 廖阿垂 、同學 任禪珠 、友人 李蓉簡淑貞 、同學 余台玲 、友人 林素梅羅婉庭 等人,再由廖阿垂引介同事 黃嬿 如、 蕭娣貞 、余台玲引介友人 顏金絨 ,蕭娣貞再引介友人 劉家伶周芃萱黎曉瓊趙光會李傳平 ,李傳平再引介友人 王怡張貴華 等多層下線投資人,各投資如附表五所示之配套方案,合計投資金額達48萬8,000歐元,換算新臺幣為2,000萬8,000元,並陸續匯款或交付現金如附表六所示金額,至如附表六所示之彭秋珠第一銀行吉林分行、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中國信託銀行 西松 分行、VIP集團指定之展羽公司霧峰區農會、綠鮮農產糧行黃誌雄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玉山銀行台東分行、李佳芯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充晟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山分行等帳戶,或交付彭秋珠、蕭娣貞收受再轉匯,由VIP集團收受後非法吸金。
四、又李佳芯可預見一般人無故不自行申辦金融機構帳戶使用,反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他人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使用,可能係為遂行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意圖,竟仍不違背其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05年6月間,在臺東縣○○鄉○○村○○路○○○巷○○號住處內,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代價提供予鄰居友人 蔡東良 (已歿),蔡東良復將上開帳戶輾轉交付予VIP集團之成員作為詐騙收受投資人匯入款項之人頭帳戶使用。嗣先後即有如附表六所示之編號4蕭娣貞、編號7黎曉瓊、編號8趙光會、編號9李傳平、編號10王怡、編號11張貴華、編號15余台玲、編號17林素梅、附表七編號1 林淑閔 (林淑閔及其下線 林美浴 ,非彭秋珠所招攬下線投資人)、附表八編號1彭秋珠等投資人,於105年8月16日至同年月31日期間,遭VIP集團偽以投資為名,誘騙匯款如上開附表六、七、八各編號所示投資款項金額,至李佳芯上開銀行帳戶,共計1,111萬6,010元,其後陸續遭該集團匯出或現金提領一空。
五、嗣因VIP集團投資網站突於105年10月1日通告無法正常出金,其後並關閉網站,且上開VIP集團成員全數出境離台,上開投資人廖阿垂、 黃嬿如 、李傳平、王怡、任禪珠、余台玲、林素梅等始知受害提告,因而查悉上情。
六、案經任禪珠、余台玲、林素梅、黃嬿如、廖阿垂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李傳平、王怡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彭秋珠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莊鳳嬌被訴部分:㈠被告、辯護人主張:證人余台玲、任禪珠、林素梅、廖阿
垂、黃嬿如、彭秋珠、 何德強 、林美浴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未經交互詰問,無證據能力。其餘除追加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5之被告手機LINE群組留言紀錄、編號19之證人何德強提出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並非提供完整且前後連續之紀錄,是否有遭刪除部分內容或修改均屬有疑,否認其形式上真正外,對證據能力無意見。
㈡經核:
⒈上開證人余台玲、任禪珠、林素梅、廖阿垂、黃嬿如、
彭秋珠、何德強、林美浴於警詢之證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不得作為證據,應無證據能力。
⒉上開證人余台玲、任禪珠、林素梅、廖阿垂、黃嬿如、
彭秋珠、何德強、林美浴於偵查之證述,係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且經依法具結,有偵查卷附之偵訊筆錄、證人結文可稽,按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該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乃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本件被告及辯護人並未具體指明上開證人偵查中之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是依上揭規定,此等證人於偵查中就被告被訴部分已依法具結之陳述,應堪認有證據能力。
⒊上開證據清單編號15之被告手機LINE群組留言紀錄、編
號19之證人何德強提出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等部分,雖不能證明係完整連續之紀錄,惟於審理中提示被告後,被告亦未指明係不實,或內容有遭刪除或修改,且衡諸提出上開紀錄之告訴人李傳平、何德強均係一般投資人,無特殊技能可竄改該紀錄,內容亦與其等指述事實相符,且為被告所不否認,應無虛偽造假之情,堪認有證據能力。
⒋至其餘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具有證據能力;又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主張排除前開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經審酌亦無其他違法不當之情況,故均認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彭秋珠、李佳芯被訴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
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具有證據能力;又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主張排除前開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經審酌亦無其他違法不當之情況,故均認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犯罪事實認定:㈠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又以
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而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其立法理由係因社會上地下投資公司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此種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之必要;又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吸收資金之名義不一,因此除例示最常見之「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之情形外,並以「其他名義」作概括規定,以期週全;又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併予規定為要件之一,以期適用明確。而其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自應參酌當時之經濟、社會狀況及一般金融機構關於存款之利率水準,視其是否有顯著之超額,足使違法吸金行為滋長以為判定。又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非法吸金,若其非法方式存有欺罔不實情形,行為人並有不法所有的主觀犯意,行為人所為既同時符合非法吸金罪構成要件與詐欺罪構成要件,自應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犯,從一較重的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罪處斷,否則即有評價不足情形存在。另按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亦定有明文,蓋立法理由係因多層次傳銷事業如使其傳銷商之主要收入來源,係來自於介紹他人參加,則其後參加之傳銷商必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損失,但發起或領導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徒獲暴利,並造成嚴重之社會問題,爰明文加以禁止。此變質多層次傳銷事業吸金動輒上千萬、乃至於上億元,考量其受害人數之多、影響層面亦廣,其惡性應與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經濟犯罪型態相仿。又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惟現今社會發展迅速、商業方式各異、商品型態多元,「權利或資格」雖非實體存在,然因對擁有者而言仍具有一定之經濟效益,且常作為買賣交易之客體,例如:會員資格、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等,因而所謂「商品」,依時代之演進及社會實況,在解釋上自應包含「權利或資格」在內,而不能宥限於必須有實物存在為要件之往昔傳統觀念。況於多層次傳銷縱有搭配所謂「商品」或「勞務」推廣銷售,既仍禁止將商品或勞務銷售虛化,而僅以介紹他人加入而賺取獎金,依舉輕明重」法則,未搭配「商品」或「勞務」推廣銷售情形,其可責性更高,更應有前揭禁止及相關處罰規定之適用。
⒈本件依VIP集團傳銷之上開投資理財方案內容所示,投
資人投資其各歐元配套方案,即可取得股東形式之各級會員資格,獲取以其投資歐元金額每月按7%至16%不等比率計算之靜態獎金收入即分紅點數,且其中70%分配至「現金幣」之電子虛擬幣,每月可申請提現換領現金2次,換算每年現金獲利相當約0.5至1.3倍,另有以雙軌制之傳銷制度計算之招攬下線投資人之動態獎金,包括直推、對碰及領導(代數)等獎金收益,其合計獲利顯然超額我國目前社會經濟狀況一般金融機構關於存款之利率水準甚多,足以誘使不特定人爭相投資,而使其違法吸金行為滋長甚快,顯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
1規定之情。⒉再VIP集團上開投資理財方案,其動態獎金係以上開雙
軌制之傳銷制度招攬下線投資人而收益,誘使投資人加入後再積極介紹他人招攬為其下線投資人獲利,加速擴大其非法吸收資金暴利,嚴重影響社會經濟秩序,而其傳銷投資理財方案,依上所述說明,仍應包含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範之變質多層次傳銷適用範疇,故該集團此吸金投資方案傳銷方式,亦應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之情。
⒊又觀諸VIP集團自105年4月起招攬投資人投資其傳銷
之上開投資理財方案,期間申請實際獲取提現之投資人不多,僅空有領取網路上記帳之電子虛擬幣點數,且期間持續推出加碼投資,即可追贈汽車、交易幣、金幣、外幣、旅遊等促銷措施,誘使投資吸金,然至105年10月1日即突然通告停止出金,於大量吸收資金後僅運作
5個多月即停止支付收益,該集團成員全數離台後,並關閉該集團投資網站,致投資人求償無門,衡其上開非法吸金之方式,顯亦有欺罔不實之詐欺之情。
㈡被告莊鳳嬌被訴部分:
⒈訊據被告莊鳳嬌矢口否認有夥同被告彭秋珠共同與VIP
集團共犯本件上開違法以傳銷方式招攬下線投資人非法吸金之犯行,辯稱:伊僅是投資人而已,伊是在參加VI
P集團辦的餐會說明後才投資,並無特意去招攬其他人,伊亦是受害人,伊自己也投資了1、2百萬元,投資受益只有拿到紅利點數,沒有直推、對碰獎金,都還沒拿到,該集團公司就不見了,所有顧問都撤掉找不到人;本件告訴人伊都不認識,並非伊招攬,伊亦不知他們如何加入,匯款帳戶也都是該集團馬來西亞人給我們的,帳戶提供人伊亦不認識;至於彭秋珠是有一次與伊吃飯時,問伊在作何投資,伊才跟她說有投資VIP集團,都是她自己去跟該集團馬來西亞講師接洽,並未告知伊云云。辯護人亦辯護稱:本件告訴人對被告莊鳳嬌提告,係因聽聞彭秋珠說VIP集團投資是被告莊鳳嬌引進來的,然此與事實不符,況被告彭秋珠於審理時亦證稱並未稱被告莊鳳嬌是VIP集團之臺灣負責人;又本件告訴人均係彭秋珠所招攬,並非被告莊鳳嬌所招攬投資,而被告莊鳳嬌對彭秋珠亦僅係單純介紹投資管道而已,被告莊鳳嬌於本件實亦僅係VIP集團之投資人,同為被害人;另被告莊鳳嬌於LINE群組之對話,幾為該集團公司資訊轉發,最多僅協助辦理出國事宜,惟此均係純屬幫忙之舉,未見有任何負責總體規劃、說明會之舉辦、下線之遊說、資金收取、保存及帳務處理等情等語。
⒉經查:
⑴本件主要從事招攬下線投資人之被告彭秋珠,係由被
告莊鳳嬌主動邀約介紹與VIP集團成員顧問王俊元、董志明等見面後,經該等顧問說明鼓吹後投資本件投資方案,並開始招攬如附表五所示之下線投資人等事實,業經被告彭秋珠於其告訴VIP集團成員詐欺案件之警詢、檢詢、偵訊、調詢等陳述甚明,且於本件偵訊、審理時亦供述明確,並提出有VIP集團文宣、說明會活動、集團成員等照片、指定匯款帳戶存摺照片、彭秋珠投資匯款紀錄明細、匯款憑證、委託投資協議書、投資明細、投資帳戶網頁資料、匯款憑證等為據(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11418號偵查卷一5至6頁、21至89頁、97至109頁、113至
163頁、171頁、189至207頁、215至219頁、上開偵查卷二15至19頁、105年度他字第6170號偵查卷
200至203頁、本院107年9月25日審判筆錄)。⑵復觀諸告訴人李傳平、王怡提出之被告莊鳳嬌LINE群
組對話紀錄所示,被告莊鳳嬌貼文有①VIP集團宣傳投資人招攬下線6單組成2-4-6組織,可成為該集團
246領導精英委員會成員,享有多項福利,名額僅有30人之文宣;②VIP集團宣傳於105年09月15日止前,投資達5萬歐元,送2%報單幣(以現金購買之註冊幣),達10萬歐元,送5%報單幣+SamsungS7手機,達50萬歐元,送8%報單幣+1萬美金的名錶,達100萬歐元,送10%報單幣+寶馬5系或奔馳E系汽車之投資優惠文宣;③邀請 王郁鳳 加入群組,並貼文稱「歡迎由台南『領導』介紹的, 豐原 王姐加入VI
P娛樂團隊,各位夥伴們,臺灣團隊已往南臺灣進行中」;④通知VIP集團投資人赴澳門旅遊2梯次之報到時間、行程,聯絡人莊欣蓉(被告別名)、莊 雅雯 ;⑤VIP集團宣傳105年9月16日將送出10張澳門賭場酒店邀請函,給先達到5萬歐元投資之10位精英委員之文宣;⑥公告「 天成莊 會長」(即被告)與兩位顧問將在臺中為各位臺中夥伴服務協助3天,請需要者聯絡;⑦VIP集團宣傳恭喜帳號free1(即同案被告彭秋珠)達到176,000歐元,獲得3張澳門巴黎人開業邀請函、三星S7手機1部之文宣;⑧VIP集團五大亮點文宣;⑨VIP集團宣傳「加入會員公司會與你簽一份保本保息協議,這是一般公司做不到的」文宣;⑨VIP集團宣傳「現在以原始價買入至尊幣,賣出得到百分百現金幣」文宣;⑩貼文稱「各位夥伴早上好,今天前往屏東開發市場」;⑪貼文「VIP集團王總分享:
在VIP,平台、趨勢都為你們準備好了,就剩你們的團隊」;⑫公告「明天臺中舉辦VIP說明會&優惠大放送,活動時間:8月17日下午2點,聯誼地點:臺中市○區○○路○○○號B1」,並貼該活動海報;⑬通知澳門旅遊報到時間、行程、聯絡人莊欣蓉,並稱其助理雅雯Jenny無法一起去澳門協助,有需要請聯絡你的介紹人或莊會長(即被告);⑭通告「澳大利亞促銷,從今天開始至11月1日的13000和30000的戶口,公司將送1個和3個金幣(下星期五25號到30號5天,公司給出最刺激的獎勵,開13000的戶口送1000澳幣,開30000的戶口送3000澳幣,開100000的戶口送12000澳幣,不可對沖,需符合條件);公司送的交易幣,在11月1號將下調至20%」;⑮貼文「各位VIP的夥伴:首先祝福各位會員嘉賓,中秋佳節愉快,月圓人團員。這兩天公司已將合約發給『領導』,請將公司&合約內容讓會員們更了解,及優惠方案進行中,請把握,感恩」;⑯VIP集團宣傳「最後5天,豪華汽車獎最後衝刺!8000歐元配套送80%交易幣、80萬韓幣、韓國旅遊1次、6克金幣1枚;13000歐元配套送80%交易幣、160萬韓幣、韓國旅遊2次或澳大利亞旅遊1次、6克金幣2枚;30000歐元配套送80%交易幣、320萬韓幣、韓國旅遊4次或澳大利亞旅遊2次、6克金幣4枚,至9月15號23:59截止」;⑰貼文「VIP集團作仲介、賺洗碼、只賺不賠;VIP集團是在做幣的項目中,唯一跟投資者有正式合約關係;分紅加還本加送幣(只升不跌),更是同業沒有的三重獲利;做澳門、做韓國,不拆分,VIP直接給提現;不發股權,VIP直接拿現金」;⑱貼文「各位VIP集團嘉賓會員,在8月31日前加入,有個888的優惠專案:即日起到8/31(三)前加入8000歐元配套送80%交易幣、80萬元韓幣、韓國旅遊,機會難得敬請把握」;⑲通知澳門旅遊集合時間、行程、聯絡人莊會長;⑳105年10月16日,被告讓成員退出群組,包括有「Kenny-vip王顧問」成員等內容;並有VIP集團成員許豪貼被告活動照片(見105年度他字第6170號偵查卷108至151頁)。由上開被告莊鳳嬌LINE群組內容,可見被告莊鳳嬌積極發布VIP集團各項優惠促銷投資之文宣,並負責VIP集團招待投資人旅遊之聯繫安排,且與該集團顧問至屏東、臺中舉辦說明會、開發市場,亦有其他地區投資組織領導加入其群組交流,又於VIP集團網站停止出金,告訴人提告後,旋將其該VIP投資會員平台群組退出成員關閉,再參諸上述被告彭秋珠係經由被告莊鳳嬌推薦加入後招攬本件下線投資人,足見被告莊鳳嬌於本件VIP集團投資在台招攬投資,與該集團成員關係甚密,顯係立於VIP集團經營者立場,與被告彭秋珠共同協助該集團向不特定人招攬投資,且其參與角色係高於各線投資組織領導之上的主導地位,而非僅係單純之投資人。又參諸被告莊鳳嬌發起成立之上開VIP投資會員平台群組成員,除彭秋珠及其邀請加入之告訴人廖阿垂、黃嬿如外,尚有其他非彭秋珠招攬之投資人林美浴及其他不明成員,可見其群組有關VIP投資成員廣於彭秋珠所招攬之下線投資人,由此亦見被告於VIP集團投資人地位高於彭秋珠,非僅係單純投資人。是被告莊鳳嬌雖辯稱上開意旨云云,與其成立之上開群組貼文內容所示情節顯有不符,自難採信。
⑶此外被告莊鳳嬌有參加投資VIP集團投資方案,亦經
被告莊鳳嬌於警詢供述明確,並有其投資之匯款單據、委託投資協議書、 楊愉粧 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等在卷可資佐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11418號偵查卷二105至115頁、上開偵查卷一245至249頁)。另
VIP詐欺集團成員王浚亦、王俊元、許豪、「小寶」,亦有被告莊鳳嬌提出之說明會照片、旅遊照片可參(見105年度他字第6170號偵查卷97至101頁)。
綜上所述,參互印證,堪認被告莊鳳嬌於加入VIP集團投資人後,再招攬同案被告彭秋珠加入後,共同基於協助VI
P集團經營立場,以超額報酬及違法傳銷方式,誘引招攬下線投資人,幫助該集團非法吸金,並為己牟利之情,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㈡被告彭秋珠被訴部分:
⒈訊據被告彭秋珠固不否認有招攬湯湘如、廖阿垂、任禪
珠、李蓉、簡淑貞、余台玲、林素梅、羅婉庭等人參加
VIP集團投資方案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共犯以違法傳銷方式非法吸金之犯罪事實,辯稱:本件伊也是受害人,伊自己投資金額最多,伊是經莊鳳嬌邀約,找該集團顧問來向伊說明後參加,除上開湯湘如等人係伊直接招攬,其他投資人並非伊直接招攬,伊雖有在不特定地點邀約告訴人,但伊只有給他們看行銷影片,又伊邀約辦聚餐,也都是找顧問來說明介紹,伊介紹此投資案給告訴人是希望幫他們解決經濟困難,不知有違法云云。辯護人亦辯護稱:被告彭秋珠自己亦是投資人,其招攬其他投資人係立於投資人立場推薦投資,而非立於VIP集團立場招攬投資人擴大吸金,並無違反銀行法之主觀犯意,應無構成共同非法吸金之犯行等語。
⒉經查:
⑴被告彭秋珠有於上開時地招攬如附表五所示之湯湘如
、廖阿垂、任禪珠、李蓉、簡淑貞、余台玲、林素梅、 羅婉婷 等人,再由廖阿垂引介黃嬿如、蕭娣貞、余台玲引介顏金絨,蕭娣貞再引介劉家伶、周芃萱、黎曉瓊、趙光會、李傳平,李傳平再引介王怡、張貴華等多層下線投資人,參加如附表一所示之VIP集團投資配套方案,各投資如附表五所示之配套方案,合計投資金額達48萬8,000歐元,換算新臺幣為2,000萬8,000元,並陸續匯款或交付現金如附表六所示金額,至如附表六所示之彭秋珠第一銀行吉林分行、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中國信託銀行西松分行、VIP集團指定之展羽公司霧峰區農會、綠鮮農產糧行黃誌雄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玉山銀行台東分行、李佳芯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充晟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山分行等帳戶,或交付彭秋珠、蕭娣貞收受再轉匯,由VIP集團收受後非法吸金等事實,業據被告彭秋珠於偵訊供述、告訴人李傳平、任禪珠、余台玲、林素梅、廖阿垂、黃嬿如、證人何德強、黎曉瓊、張貴華、周芃萱、劉家伶等分別於偵訊、審理時證述屬實(見105年度他字第6170號偵查卷32至34頁、172至
173頁、200至203頁、106年度偵字第24422號偵查卷117至119頁、105年度他字第6734號偵查卷一
5至7頁、上開偵查卷二22至23頁、本院107年09月25日、108年3月5日、108年4月23日審判筆錄),並有VIP集團投資方案文宣資料、投資配套表、網站網頁資料、如附表六所示之各投資人匯款憑證、存摺明細、VIP帳戶網頁擷圖、與被告彭秋珠LINE群組對話紀錄、彭秋珠第一銀行吉林分行、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中國信託銀行西松分行、如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之VIP集團指定投資匯款帳戶交易明細等在卷可資佐證。
⑵被告彭秋珠雖辯稱上開意旨云云,然依VIP集團之投
資配套方案內容所示,依上開首揭說明,其所採靜態獎金紅利收入,獲利報酬比率依我國目前社會經濟狀況,已屬超額而與本金顯不相當,再其動態獎金之收益,所採雙軌制之傳銷方法,亦屬違法之變質多層次傳銷,該集團藉此方式誘使不特定人投資,顯係非法吸收資金甚明,而被告彭秋珠經莊鳳嬌介紹投資已有
3次經驗,此亦據被告彭秋珠陳明在卷,是其就VIP集團上開投資方案內容,係屬以違法傳銷方式非法吸金之情,自應有所認識,難以其自稱僅係單純投資而不知有無違法或係為親友解決經濟困境等藉詞,推諉卸責。又其辯稱本件被害投資人並非全係其直接招攬云云,然依上開告訴人、證人所述,本件其下線投資人,縱係經由其招攬之投資人再引介,亦多與其有所接觸,且此亦係該投資案採變質多層次傳銷方法招攬使然,被告豈有不知,亦無礙其招攬吸金之責任。是被告上開所辯,亦無可採。
⑶再被告彭秋珠為招攬下線投資人牟利,積極主動聯繫
親友說明鼓吹投資,並舉辦說明會邀同VIP集團到場說明,成立相關投資群組,轉達發布該集團宣傳之投資優惠方案,鼓吹加碼投資,亦協助聯繫投資旅遊活動,足見被告亦係與莊鳳嬌共同基於協助VIP集團營業立場,幫助該集團招攬投資,助其以違法傳銷方式非法吸金,而非僅係單純投資人。又被告彭秋珠係經被告莊鳳嬌引介加入VIP集團投資,且加入被告莊鳳嬌成立之VIP集團投資群組,再其群組發布之訊息,亦多承自被告莊鳳嬌群組之訊息,由此可見被告彭秋珠係於被告莊鳳嬌之下線組織,而共同協助VIP集團招攬投資吸金。
綜上所述,參互印證,亦堪認被告彭秋珠於經被告莊鳳嬌引介加入VIP集團投資人後,共同基於協助VIP集團經營立場,以超額報酬及違法傳銷方式,誘引招攬本件下線投資人,幫助該集團非法吸金,並為己牟利之情,事證明確,亦應予依法論科。
㈢被告李佳芯被訴及併辦部分:
⒈訊據被告李佳芯對於上開時地有償提供本件上開國泰世
華銀行台東分行帳戶,經輾轉交由VIP集團供作投資人匯款之人頭帳戶使用等情供認不諱,核與其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相符,並有被告上開銀行帳戶之對帳單、交易往來明細、如附表六編號9所示之李傳平匯款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VIP帳戶網頁擷圖、編號10、編號11所示之李傳平為王怡、張貴華匯款之國泰世華銀行取款憑證、王怡VIP帳戶網頁擷圖、編號15所示之余台玲匯款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國泰世華銀行新竹分行帳戶存摺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編號17所示之林素梅彰化銀行仁愛分行帳戶存摺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林素梅與彭秋珠LINE對話紀錄、附表八編號1所示之彭秋珠匯款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等在卷可資佐證。
⒉又被告於偵查中曾供稱:伊承認把帳戶存摺等物拿給蔡
東良,但不知有無犯罪等語。按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且其應負之責任,以對於正犯所實行之犯罪行為有所認識為必要;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幫助者認識之範圍時,則就該超過部分,其事前既不知情而無犯意,自不負幫助之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45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基於幫助犯之共犯從屬性,如幫助犯係於該他人實行犯罪行為過程中始予以助力者,僅在其幫助故意所認知之範圍內,就該他人所應負之責任程度負其責任,其超越原幫助故意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未可概令幫助犯負責(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645號判決意旨參照)。由此觀之,幫助犯雖因「共犯從屬性」緣故,須依附於其所幫助之正犯而不具獨立性,以致幫助犯之成立與否,端賴於正犯著手實行犯罪之情形為斷,惟幫助犯主觀上認知其所幫助之罪名,未必與正犯最終實行之犯罪結果相當,亦有可能正犯所實現之犯罪構成要件,已然逾越幫助犯可得認識之範圍,而形成共犯責任之過剩。本件被告有償交付帳戶資料,僅有接觸蔡東良1人而已,故依目前社會狀況,被告主觀認識所及範圍,僅足認該帳戶可能在日後遭人用以從事詐騙,據以評價其具備一般詐欺犯罪之幫助不確定故意,尚難遽認其主觀上有預見詐欺正犯人數已達3人以上之幫助加重詐欺之認識,或預見其帳戶供作他人以違法傳銷方式非法吸金犯罪使用。
本件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幫助詐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本件被告莊鳳嬌、彭秋珠行為後,銀行法第125條雖先後
於107年1月31日、108年4月17日修正,並於107年2月2日、000年0月00日生效,惟其係分別修正該條第1項後段加重處罰規定,將原條文「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修正為「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係為避免原條文法律上適用混淆,造成未來司法實務上犯罪認定疑義以資明確,及將第2項「銀行」修正為「金融機構」,以符合實務運作現況;該條第1項前段處罰規定,並無修正,故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㈡本件被告莊鳳嬌、彭秋珠共犯以上開變質傳銷方法,違法
吸收資金總額為2,000萬8,000元,是核其上開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等規定,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等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實質上一罪之集合犯。本件被告2人所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之犯行,其中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所稱「經營」、「辦理」,本質上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次業務行為,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其行為性質亦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揆諸前開說明,均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集合犯」,各應僅成立一罪;公訴意旨認其上開所犯2罪,均各係接續犯云云,尚有未洽。又其2人就上開所犯2罪,其間及與VIP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其2人上開所犯2罪,均係基於同一招攬投資行為而犯前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斷。
㈢另公訴意旨謂被告莊鳳嬌、彭秋珠2人上開行為,同時亦
分別涉犯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之加重詐欺、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云云。
依上所述,VIP集團短期招攬投資後即停止出金關閉網站,其成員並盡數出境來台,事後無何善後措施,致投資人求償無門,固顯有以欺罔不實之方法非法吸金之情,然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須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共同實施犯罪,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本件被告2人雖有上開違法以傳銷方式非法吸金共犯之情,然觀諸被告2人亦係經VIP集團成員招攬參與投資,其匯款投資金額如附表三、四所示,亦各達300多萬、600多萬之多,於VI
P集團網站關閉後,其等亦未能取回投資而受害,此外尚查無被告2人有與VIP集團自始即有共同詐欺犯意聯絡之證據。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再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參照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4913號、52年臺上字第1300號等判例要旨);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倘若犯罪事實之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則應為被告有利之推定,仍不能遽為被告有罪之判斷,此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證據裁判原則,及因保障被告人權無罪推定原則之所在(參見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91年度臺上字第39號刑事判決等意旨)。是衡酌被告2人上開投資之情,已與一般共犯詐欺常情有悖,復無其他具體證據可資確認被告2人自始與VIP集團有共犯詐欺犯意聯絡,依上開說明,自難認被告2人本件行為,亦有共犯上開加重詐欺或詐欺罪行可言,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其上開被訴有罪部分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㈣又核被告李佳芯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其一提供人頭帳戶之幫助行為,同時幫助他人對被害人蕭娣貞、黎曉瓊、趙光會、告訴人李傳平、王怡、被害人張貴華、告訴人余台玲、林素梅、被害人林淑閔、告訴人彭秋珠等投資人,犯數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再被告李佳芯係幫助他人犯罪,爰衡其所犯情節,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646號移送併辦彭秋珠告訴幫助詐欺部分,核與其追加起訴之幫助詐欺有罪部分,有上開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其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得併予審理。
㈤另公訴意旨認被告李佳芯上開幫助犯行,同時亦涉犯有刑
法第30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刑法第30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之幫助非法多層次傳銷等罪嫌云云。惟依上所述,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其應負之責任,以對於正犯所實行之犯罪行為有所認識為必要;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幫助者認識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時,則就該超過部分,其事前既不知情而無犯意,自不負幫助之責。本件被告李佳芯有償交付帳戶資料,僅有接觸蔡東良1人,依目前社會狀況,被告主觀認識所及範圍,僅足認該帳戶可能在日後遭人用以從事詐騙,據以評價其具備一般詐欺犯罪之幫助不確定故意,至幫助他人以違法傳銷方式非法吸金,則尚非一般人可認識預見,此外復查無具體證據可資佐證,被告李佳芯確有此幫助犯之主觀認識及預見,依上說明,自難認其亦構成幫助非法經營銀行業務、非法多層次傳銷等罪,此部分本應為無罪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與其上開幫助詐欺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㈥爰審酌被告莊鳳嬌、彭秋珠2人前已有多次投資經驗,明
知非法吸金集團多以非法傳銷方式及顯不相當之超額報酬誘引投資人而為非法吸金,詎其於個人投資後,為圖招攬下線投資人以牟取更多獲益,竟共謀協助該集團積極傳銷招攬本件被害投資人,助長投機風氣,擴散非法吸金規模,具體妨害國內金融秩序及經濟安定,並致投資人受有財產嚴重損失,應予非難科罰,兼衡酌其素行、智識程度、社會經驗、經濟狀況、本件犯罪方法、共犯程度、對被害人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及尚未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審酌被告李佳芯提供上開銀行帳戶予VIP集團供作人頭帳戶使用,所為已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告訴人、被害人等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社會經驗、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被害人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及未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等一切犯罪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按被告3人本件起始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增訂公布,並自1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但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2項,因此次修正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已不具刑罰本質,無罪刑法定原則之適用與適用行為時法之必然性,爰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無庸為新舊法比較,且其等行為持續至修法生效後,自亦應適用修正後沒收規定。另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雖亦於104年12月30日配合增訂「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銀行法第136條之1沒收規定,因有於105年7月1日繼續適用之必要,亦已於107年1月31日修正,並自107年2月2日施行,然本件被告莊鳳嬌、彭秋珠等違反銀行法行為自105年
6月起至同年9月間,故亦應適用刑法修正後沒收規定,尚無銀行法修正後沒收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㈡又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
數為之;倘若共同正犯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本件被告莊鳳嬌、彭秋珠等所犯部分,其共犯可得而有處分權之犯罪所得應係招攬下線之動態獎金及靜態對等之代數獎金,至靜態獎金之每月紅利,縱已提現,亦純屬其個人投資之紅利,尚非本件違反銀行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行為之犯罪所得;又上開動態獎金及靜態對等代數獎金部分,雖係被告2人本件犯罪所得,然依被告2人供述其取得之上開獎金均僅累計紀錄在網路帳戶上,為電子虛擬幣,均尚未提領兌換現金,VI
P集團網站即關閉,故無實際所得,且亦查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2人確有實際分配之犯罪所得,是依上開說明,被告2人所犯部分,爰均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李佳芯部分,其可得之犯罪所得係提供人頭帳戶之報酬,惟因向其收受帳戶之蔡東良死亡,其亦未實際收到報酬,此已據被告供明在卷,且亦查無證據可證其確有實際收到犯罪所得,故其所犯部分亦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第1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秉林偵查起訴、檢察官陳伯均追加起訴,由檢察官高智美、蔡佳恩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魏俊明法官劉思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29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29條違反第18條規定者,處行為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億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18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18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配套(歐元)│3000│8000│13000│30000│100000│├───────┼───────┼───────┼───────┼───────┼───────┤│每月點數│7點(7%)│10點(10%)│12點(12%)│14點(14%)│16點(16%)│├───────┼───────┼───────┼───────┼───────┼───────┤│總積分(108週)│289%│370%│424%│478%│532%│├───────┼───────┼───────┼───────┼───────┼───────┤│送交易幣(TP)│40%│40%│40%│40%│40%│├───────┼───────┼───────┼───────┼───────┼───────┤│直推獎│7%│9%│10%│12%│14%│├───────┼───────┼───────┼───────┼───────┼───────┤│對碰獎│10%│10%│10%│10%│10%│├───────┼───────┼───────┼───────┼───────┼───────┤│領導獎│代數20代│代數20代│代數20代│代數20代│代數20代│├───────┼───────┼───────┼───────┼───────┼───────┤│代數(靜態對等)│1-3代×3%│1-3代×4%│1-3代×5%│1-5代×5%│1-5代×5%│││4-20代×0.4%│4-6代×2%│4-7代×3%│6-12代×3%│6-12代×4%││││7-20代×0.5%│8-20代×1%│13-20代×1.5%│13-20代×2%│├───────┼───────┼───────┼───────┼───────┼───────┤│日封頂(對碰獎)│2000│5000│9000│15000│30000│├───────┴───────┴───────┴───────┴───────┴───────┤│⑴靜態獎金收入:70%進入現金幣(CP),20%進入交易幣(TP)及10%進入遊戲幣(GP)。││動態獎金收益分為:60%進入現金幣,20%註冊幣(EP)及20%交易幣(TP1)。││⑵所有配套的靜態投資額收益共為108個星期,每個會員可享有20代分紅。││⑶提現日為每個月1號、16號,到帳日為申請後7個工作日,提現需扣除手續費5%,最少提現為100歐元。││⑷註冊幣為註冊帳號作用,現金幣可以單向轉移去註冊幣及遊戲幣。││⑸投資歐元對新臺幣匯率固定以1:41計,支付紅利匯率則以1:35計。│└───────────────────────────────────────────────┘附表二:
┌──┬─────────┬──────────────┬───────────┐│編號│帳戶名稱│帳戶帳號│備註│├──┼─────────┼──────────────┼───────────┤│01│楊愉粧│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使用期間105.04-06││││000000000000號││├──┼─────────┼──────────────┼───────────┤│02│展羽貿易有限公司臺中市霧峰區農會│使用期間105.06-07│││(負責人 沈永林 )│00000000000000號││├──┼─────────┼──────────────┼───────────┤│03│綠鮮農產糧行黃誌雄│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使用期間105.07-08││││000000000000號││││├──────────────┼───────────┤│││玉山銀行台東分行│使用期間105.07-08││││0000000000000號││├──┼─────────┼──────────────┼───────────┤│04│李佳芯│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使用期間105.08││││000000000000號││├──┼─────────┼──────────────┼───────────┤│05│充晟企業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山分行│使用期間105.09│││(負責人 何瑞永 )│00000000000號││││├──────────────┼───────────┤│││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北分行│使用期間105.09(查無投││││000000000000號│資人匯款)│└──┴─────────┴──────────────┴───────────┘附表三:
┌──┬─────┬──────┬───────┬──────────┬───────────────────┐│編號│投資人│投資匯款日期│匯款或交付金額│匯入帳戶或收款人│備註│││││(新臺幣:元)│││├──┼─────┼──────┼───────┼──────────┼───────────────────┤│01│莊鳳嬌│105.04.22│1,189,000│楊愉粧│⑴證據:││││││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①楊愉粧前開帳戶存款交易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② 莊雅雯 105.04.22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⑵莊雅雯匯款│││├──────┼───────┼──────────┼───────────────────┤│││105.04.29│444,000│楊愉粧│⑴證據:││││││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①楊愉粧前開帳戶存款交易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⑵莊雅雯匯款│││├──────┼───────┼──────────┼───────────────────┤│││105.05.04│148,000│楊愉粧│⑴證據:││││││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①楊愉粧前開帳戶存款交易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⑵莊雅雯匯款│││├──────┼───────┼──────────┼───────────────────┤│││105.05.17│74,000│楊愉粧│⑴證據:││││││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①楊愉粧前開帳戶存款交易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②莊鳳嬌105.05.17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05.06.08│72,278│楊愉粧│⑴證據:││││││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①楊愉粧前開帳戶存款交易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⑵莊雅雯匯款│││├──────┼───────┼──────────┼───────────────────┤│││105.06.27│256,000│展羽公司│⑴證據:││││││霧峰區農會│①展羽公司前開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莊雅雯匯款│││├──────┼───────┼──────────┼───────────────────┤│││105.07.01│450,000│展羽公司│⑴證據:││││││霧峰區農會│①展羽公司前開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莊雅雯匯款│││├──────┼───────┼──────────┼───────────────────┤│││105.07.01│450,000│展羽公司│⑴證據:││││││霧峰區農會│①展羽公司前開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莊雅雯匯款│││├──────┼───────┼──────────┼───────────────────┤│││105.07.01│93,000│展羽公司│⑴證據:││││││霧峰區農會│①展羽公司前開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莊雅雯匯款│││├──────┼───────┼──────────┼───────────────────┤│││105.07.01│450,000│展羽公司│⑴證據:││││││霧峰區農會│①展羽公司前開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莊雅雯匯款│├──┼─────┼──────┼───────┼──────────┼───────────────────┤││合計││3,626,278│││└──┴─────┴──────┴───────┴──────────┴───────────────────┘附表四:
┌──┬────┬─────┬─────────┬────┬─────┬────────┬──────────┐│編號│投資人│投資日期│投資配套金額(歐元)│帳戶名稱│提領日期│提領金額(歐元)│備註│││││(換算臺幣金額)│││(換算臺幣金額)││├──┼────┼─────┼─────────┼────┼─────┼────────┼──────────┤│01│彭秋珠│105.06.27│30,000│free1│105.08.01│1,575│││││││││(55,125)││││├─────┼─────────┼────┼─────┼────────┼──────────┤│││105.06.28│8,000│free2│105.08.16│735│││││││││(25,725)││││├─────┼─────────┼────┼─────┼────────┼──────────┤│││105.06.28│8,000│free3││││││├─────┼─────────┼────┼─────┼────────┼──────────┤│││105.06.29│3,000│free168││││││├─────┼─────────┼────┼─────┼────────┼──────────┤│││105.06.29│3,000│free5││││││├─────┼─────────┼────┼─────┼────────┼──────────┤│││105.06.29│3,000│free6││││││├─────┼─────────┼────┼─────┼────────┼──────────┤│││105.06.29│3,000│Jack1││││││├─────┼─────────┼────┼─────┼────────┼──────────┤│││105.08.19│3,000│free8││││││├─────┼─────────┼────┼─────┼────────┼──────────┤│││105.07.07│8,000│Howard1││││││├─────┼─────────┼────┼─────┼────────┼──────────┤│││105.07.13│3,000│Howard2│105.09.16│1,155│││││││││(40,425)││││├─────┼─────────┼────┼─────┼────────┼──────────┤│││105.07.13│3,000│Howard3│105.09.16│735│││││││││(25,725)││││├─────┼─────────┼────┼─────┼────────┼──────────┤│││105.07.13│3,000│Howard4│105.09.16│735│││││││││(25,725)││││├─────┼─────────┼────┼─────┼────────┼──────────┤│││105.07.13│3,000│Howard5││││││├─────┼─────────┼────┼─────┼────────┼──────────┤│││105.07.13│3,000│Howard6││││││├─────┼─────────┼────┼─────┼────────┼──────────┤│││105.07.13│3,000│Howard7││││││├─────┼─────────┼────┼─────┼────────┼──────────┤│││105.07.25│3,000│Howard8││││││├─────┼─────────┼────┼─────┼────────┼──────────┤│││105.07.25│3,000│Howard9││││││├─────┼─────────┼────┼─────┼────────┼──────────┤│││105.07.25│3,000│Howard10││││││├─────┼─────────┼────┼─────┼────────┼──────────┤│││105.07.25│3,000│Howard11││││││├─────┼─────────┼────┼─────┼────────┼──────────┤│││105.07.26│3,000│Fly168││││││├─────┼─────────┼────┼─────┼────────┼──────────┤│││105.07.26│3,000│Fly5││││││├─────┼─────────┼────┼─────┼────────┼──────────┤│││105.07.26│3,000│Fly6││││││├─────┼─────────┼────┼─────┼────────┼──────────┤│││105.07.26│3,000│Fly7││││││├─────┼─────────┼────┼─────┼────────┼──────────┤│││105.08.31│30,000│Nice1│105.09.16│1,470│││││││││(51,450)││││├─────┼─────────┼────┼─────┼────────┼──────────┤│││105.09.13│13,000│Nice2││││├──┼────┼─────┼─────────┼────┼─────┼────────┼──────────┤││合計││154,000│││6,405││││││(6,314,000)│││(224,175)││└──┴────┴─────┴─────────┴────┴─────┴────────┴──────────┘附表五:
┌────┬────┬─────┬─────┬────┬────┬───────┐│編號│投資人│投資日期│投資配套│帳戶名稱│會員級別│備註│││││金額(歐元)││││├────┼────┼─────┼─────┼────┼────┼───────┤│1│湯湘如│105.06.28│30,000││鑽石會員││├────┼────┼─────┼─────┼────┼────┼───────┤│2│廖阿垂│105.07.01│13,000│candy1│白金會員││├────┼────┼─────┼─────┼────┼────┼───────┤│2-1│黃嬿如│105.07.01│13,000│Angel1│白金會員││││├─────┼─────┼────┼────┼───────┤│││105.07.12│13,000│Angel2│白金會員││││├─────┼─────┼────┼────┼───────┤│││105.07.12│13,000│Angel3│白金會員││││├─────┼─────┼────┼────┼───────┤│││105.07.12│13,000│Angel4│白金會員││││├─────┼─────┼────┼────┼───────┤│││105.07.12│13,000│Angel5│白金會員││││├─────┼─────┼────┼────┼───────┤│││105.07.12│13,000│Angel6│白金會員││││├─────┼─────┼────┼────┼───────┤│││105.07.12│13,000│Angel7│白金會員││││├─────┼─────┼────┼────┼───────┤│││105.09.12│30,000│Angel8│鑽石會員││├────┼────┼─────┼─────┼────┼────┼───────┤│2-2│蕭娣貞│105.07.01│3,000││白銀會員││││├─────┼─────┼────┼────┼───────┤│││105.08.30│8,000││黃金會員│僅查有18萬元匯││││││││款至李佳芯帳戶││││││││,故推論投資配││││││││套為8,000歐元││││││││。│├────┼────┼─────┼─────┼────┼────┼───────┤│2-2-1│劉家伶│105.08│3,000││白銀會員││├────┼────┼─────┼─────┼────┼────┼───────┤│2-2-2│周芃萱│105.08│3,000││白銀會員││├────┼────┼─────┼─────┼────┼────┼───────┤│2-2-3│黎曉瓊│105.08.17│3,000││白銀會員││├────┼────┼─────┼─────┼────┼────┼───────┤│2-2-4│趙光會│105.08.17│3,000││白銀會員││├────┼────┼─────┼─────┼────┼────┼───────┤│2-2-5│李傳平│105.08.17│3,000│ping1│白銀會員││││├─────┼─────┼────┼────┼───────┤│││105.08.26│30,000│ping2│鑽石會員││││├─────┼─────┼────┼────┼───────┤│││105.08.30│13,000│ping3│白金會員││├────┼────┼─────┼─────┼────┼────┼───────┤│2-2-5-1│王怡│105.08.30│13,000│ping4│白金會員││├────┼────┼─────┼─────┼────┼────┼───────┤│2-2-5-2│張貴華│105.08.30│13,000│ping5│白金會員││├────┼────┼─────┼─────┼────┼────┼───────┤│3│任禪珠│105.07.25│30,000││鑽石會員││││├─────┼─────┼────┼────┼───────┤│││105.08.29│8,000││黃金會員│僅查有20萬5,00││││││││0元匯款至彭秋││││││││珠第一銀行吉林││││││││分行帳戶後轉匯││││││││至彭秋珠中國信││││││││託銀行西松分行││││││││後,再匯至李佳││││││││芯帳戶,故推論││││││││投資配套為8,00││││││││0歐元。│├────┼────┼─────┼─────┼────┼────┼───────┤│4│李蓉│105.07.27│30,000││鑽石會員││├────┼────┼─────┼─────┼────┼────┼───────┤│5│簡淑貞│105.08.22│30,000││鑽石會員││├────┼────┼─────┼─────┼────┼────┼───────┤│6│余台玲│105.08.23│30,000│Tailing1│鑽石會員││││├─────┼─────┼────┼────┼───────┤│││105.08.25│30,000│Tailing2│鑽石會員││├────┼────┼─────┼─────┼────┼────┼───────┤│6-1│顏金絨│105.08.29│8,000││黃金會員││├────┼────┼─────┼─────┼────┼────┼───────┤│7│林素梅│105.08.24│30,000│BMWQQ1│鑽石會員││││├─────┼─────┼────┼────┼───────┤│││105.08.24│30,000│bmwqq2│鑽石會員││├────┼────┼─────┼─────┼────┼────┼───────┤│8│羅婉庭│105.08│3,000││白銀會員││├────┼────┼─────┼─────┼────┼────┼───────┤│合計│││488,000│││換算為新臺幣││││││││2,000萬8,000元│└────┴────┴─────┴─────┴────┴────┴───────┘附表六:
┌──┬─────┬──────┬───────┬──────────┬───────────────────┐│編號│投資人│投資匯款日期│匯款或交付金額│匯入帳戶或收款人│備註│││││(新臺幣:元)│││├──┼─────┼──────┼───────┼──────────┼───────────────────┤│01│湯湘如│105.06.28│223,800│彭秋珠│⑴證據:││││││第一銀行吉林分行│①彭秋珠第一銀行吉林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號帳戶交易明細│││├──────┼───────┼──────────┼───────────────────┤│││105.09.13│1,150,000│彭秋珠│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①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802號帳戶存摺明細│││├──────┼───────┼──────────┼───────────────────┤│││105.09.14│1,700,000│彭秋珠│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①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802號帳戶存摺明細│├──┼─────┼──────┼───────┼──────────┼───────────────────┤│02│廖阿垂│105.07.12│123,000│彭秋珠│⑴證據:│││(夫 鄭維鈞 )││││①廖阿垂與彭秋珠LINE對話紀錄│││├──────┼───────┼──────────┼───────────────────┤│││105.08.02│28,145│彭秋珠│⑴證據:││││││中國信託銀行西松分行│①彭秋珠前開帳戶存款交易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廖阿垂與彭秋珠LINE對話紀錄│││││││③ 廖阿垂夫 鄭維鈞合作金庫汐止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明細│││├──────┼───────┼──────────┼───────────────────┤│││105.08.02│26,855│彭秋珠│⑴證據:│││││││①廖阿垂與彭秋珠LINE對話紀錄│││├──────┼───────┼──────────┼───────────────────┤│││105.08.02│150,000│彭秋珠│向彭秋珠借款墊付,105.08月間已還│││├──────┼───────┼──────────┼───────────────────┤│││105.08.03│205,000│綠鮮農產糧行黃誌雄│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廖阿垂與彭秋珠LINE對話紀錄││││││000000000000號帳戶│②綠鮮農產糧行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②黃嬿如與彭秋珠LINE對話紀錄│││││││③黃嬿如永豐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扣款帳戶00000000000000)│││││││⑵由黃嬿如提款墊付,廖、 黃各 投資205000│││││││元,合計共匯41萬元。│││├──────┼───────┼──────────┼───────────────────┤│││ 小計 │533,000││⑴證據:│││││││①廖阿垂VIP帳戶(candy1)網頁擷圖│││││││⑵105.08-09收紅利209,700元│││││││⑶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示部分│├──┼─────┼──────┼───────┼──────────┼───────────────────┤│03│黃嬿如│105.07.05│100,000│彭秋珠│⑴證據:││││││第一銀行吉林分行│①彭秋珠前開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00000000000號帳戶│②黃嬿如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③黃嬿如與彭秋珠LINE對話紀錄│││││││⑵分2筆,各5萬元;餘23,000元交付現金│││││││⑶105.07.10轉匯至彭秋珠中國信託銀行西│││││││松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5.07.07│474,000│展羽貿易有限公司│⑴證據:││││││臺中市霧峰區農會│①展羽公司前開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黃嬿如永豐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單│││├──────┼───────┼──────────┼───────────────────┤│││105.07.12│392,000│展羽貿易有限公司│⑴證據:││││││臺中市霧峰區農會│①展羽公司前開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黃嬿如永豐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單│││││││③黃嬿如與彭秋珠LINE對話紀錄│││├──────┼───────┼──────────┼───────────────────┤│││105.07.12│100,000│彭秋珠│⑴證據:│││││││①黃嬿如與彭秋珠LINE對話紀錄│││││││⑵彭秋珠代墊,105.08-09已還│││├──────┼───────┼──────────┼───────────────────┤│││105.08.03│205,000│綠鮮農產糧行黃誌雄│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綠鮮農產糧行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②黃嬿如與彭秋珠LINE對話紀錄│││││││③黃嬿如永豐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扣款帳戶00000000000000)│││││││⑵自0000000000000000匯入,由黃嬿如合匯│││││││廖、黃各投資205000元,合計41萬元│││├──────┼───────┼──────────┼───────────────────┤│││105.09.12│1,175,000│充晟企業有限公司│⑴證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山│①充晟公司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分行00000000000號帳│②黃嬿如與彭秋珠LINE對話紀錄││││││戶│③黃嬿如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05.09.13│55,000│彭秋珠││││├──────┼───────┼──────────┼───────────────────┤│││小計│2,501,000││⑴105.08-09收紅利250,000元│││││││⑵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示部分│├──┼─────┼──────┼───────┼──────────┼───────────────────┤│04│蕭娣貞│105.07.01│123,000│展羽公司│⑴證據:││││││霧峰區農會│①展羽公司前開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蕭娣貞(彭秋珠代理)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105.08.30│180,00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李佳芯前開帳戶對帳單、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05│劉家伶│105.08│123,000│蕭娣貞│⑴李傳平提出之書面說明│├──┼─────┼──────┼───────┼──────────┼───────────────────┤│06│周芃萱│105.08│123,000│彭秋珠│⑴李傳平提出之書面說明│││││││⑵105.09.26收紅利3,735元│├──┼─────┼──────┼───────┼──────────┼───────────────────┤│07│黎曉瓊│105.08.17│123,00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李佳芯前開帳戶對帳單、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08│趙光會│105.08.17│123,00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李傳平提出之書面說明││││││000000000000號帳戶│②李佳芯前開帳戶對帳單、交易往來明細│├──┼─────┼──────┼───────┼──────────┼───────────────────┤│09│李傳平│105.08.17│123,00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李傳平VIP帳││││││000000000000號帳戶│戶網頁擷圖│││││││②李佳芯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05.08.26│1,230,000│彭秋珠│⑴證據:││││││中國信託銀行西松分行│①李傳平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存摺明細、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李傳平VIP帳戶網頁擷圖│││││││②彭秋珠前開帳戶存款交易明細│││││││⑵105.08.26轉匯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05.08.30│480,000│彭秋珠│⑴證據:││││││中國信託銀行西松分行│①李傳平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存摺明細、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李傳平VIP帳戶網頁擷圖│││││││②彭秋珠前開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05.08.30│53,000│彭秋珠│⑴證據:│││││││①李傳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明細、李傳平VIP帳戶網頁擷圖│││├──────┼───────┼──────────┼───────────────────┤│││小計│1,886,000││⑴105.09.06收紅利87,500元│││││││105.09.21收紅利157,500元│││││││( 吳玲珠 匯入)│││││││⑵證據:李傳平提出之帳戶存摺明細│││││││⑶原起訴書附表編號6所示部分│├──┼─────┼──────┼───────┼──────────┼───────────────────┤│10│王怡│105.08.30│493,000│李佳芯│⑴證據:││11│張貴華│││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李佳芯前開帳戶對帳單、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②李傳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憑證、李傳平書面說明│││││││③王怡VIP帳戶網頁擷圖│││││││⑵以李傳平名義匯款│││├──────┼───────┼──────────┼───────────────────┤│││105.08.30│473,00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李佳芯前開帳戶對帳單、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②李傳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憑證、李傳平書面說明│││││││③王怡VIP帳戶網頁擷圖│││││││⑵以李傳平名義匯款│││├──────┼───────┼──────────┼───────────────────┤│││105.08.30│100,000│彭秋珠│⑴證據:│││││││①李傳平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明細、李傳平書面說明、王怡│││││││VIP帳戶網頁擷圖│││├──────┼───────┼──────────┼───────────────────┤│││小計│1,066,000││⑴王怡、張貴華各出資533,000元│││││││⑵105.09.21收紅利各17,500元│││││││⑶王怡部分係原起訴書附表編號7所示部分│├──┼─────┼──────┼───────┼──────────┼───────────────────┤│12│任禪珠│105.07.25│399,000│綠鮮農產糧行黃誌雄│⑴證據:│││(夫何德強)│││玉山銀行台東分行│①任禪珠105.07.25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任禪珠與彭秋珠LINE對話紀錄│││││││③綠鮮農產糧行前開帳戶交易明細│││├──────┼───────┼──────────┼───────────────────┤│││105.07.25│416,000│綠鮮農產糧行黃誌雄│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任禪珠105.07.25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000000000000號帳戶│②任禪珠與彭秋珠LINE對話紀錄│││││││③綠鮮農產糧行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⑵自0000000000000000匯入│││├──────┼───────┼──────────┼───────────────────┤│││105.07.25│415,000│綠鮮農產糧行黃誌雄│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何德強105.07.25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000000000000號帳戶│②任禪珠與彭秋珠LINE對話紀錄│││││││③綠鮮農產糧行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⑵自0000000000000000匯入│││├──────┼───────┼──────────┼───────────────────┤│││105.08.29│205,000│彭秋珠│⑴證據:││││││第一銀行吉林分行│①任禪珠(何德強代理)105.08.29第一││││││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取款憑條│││││││②彭秋珠前開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⑵105.08.29轉匯至彭秋珠中國信託銀行西│││││││松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小計│1,435,000││⑴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⑵105.08.11-105.09.21共收到紅利192,50│││││││0元│├──┼─────┼──────┼───────┼──────────┼───────────────────┤│13│李蓉│105.07.27│410,000│綠鮮農產糧行黃誌雄│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綠鮮農產糧行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⑵自0000000000000000匯入│││├──────┼───────┼──────────┼───────────────────┤│││105.07.29│410,000│綠鮮農產糧行黃誌雄│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綠鮮農產糧行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⑵自0000000000000000匯入│├──┼─────┼──────┼───────┼──────────┼───────────────────┤│14│簡淑貞│105.08.22│400,000│彭秋珠│⑴證據:││││││中國信託銀行西松分行│①彭秋珠中國信託銀行西松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684號帳戶交易明細│├──┼─────┼──────┼───────┼──────────┼───────────────────┤│15│余台玲│105.08.23│1,230,00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李佳芯前開帳戶對帳單、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②余台玲105.08.23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③余台玲國泰世華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明細│││├──────┼───────┼──────────┼───────────────────┤│││105.08.24│300,00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李佳芯前開帳戶對帳單、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②余台玲105.08.24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105.08.25│930,00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李佳芯前開帳戶對帳單、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②余台玲105.08.25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③余台玲國泰世華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明細│││├──────┼───────┼──────────┼───────────────────┤│││小計│2,460,000││⑴105.09.05收紅利129,500元│││││││105.09.21收紅利126,000元│││││││⑵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16│顏金絨│105.08.29│328,000│彭秋珠│⑴證據:││││││第一銀行吉林分行│①彭秋珠前開帳戶存款交易明細││││││00000000000號帳戶││├──┼─────┼──────┼───────┼──────────┼───────────────────┤│17│林素梅│105.08.24│490,00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李佳芯前開帳戶對帳單、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②林素梅彰化銀行仁愛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明細│││││││③林素梅105.08.24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④林素梅與彭秋珠LINE對話紀錄│││├──────┼───────┼──────────┼───────────────────┤│││105.08.24│1,010,000│彭秋珠│⑴證據:│││││││①林素梅彰化銀行仁愛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明細│││├──────┼───────┼──────────┼───────────────────┤│││105.08.29│610,000│彭秋珠│⑴證據:││││││中國信託銀行西松分行│①林素梅105.08.29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000000000000號帳戶│②林素梅與彭秋珠LINE對話紀錄│││││││③彭秋珠前開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小計│2,110,000││⑴獲返利港幣53,550元│││││││⑵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附表七:
┌──┬─────┬──────┬───────┬──────────┬───────────────────┐│編號│投資人│投資匯款日期│匯款或交付金額│匯入帳戶或收款人│備註│││││(新臺幣:元)│││├──┼─────┼──────┼───────┼──────────┼───────────────────┤│01│林淑閔│105.04.27│410,000│楊愉粧│⑴證據:││││││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①楊愉粧前開帳戶存款交易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105.05.27│903,722│楊愉粧│⑴證據:││││││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①楊愉粧前開帳戶存款交易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105.06.07│75,317│楊愉粧│⑴證據:││││││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①楊愉粧前開帳戶存款交易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105.07.01│450,000│展羽公司│⑴證據:││││││霧峰區農會│①展羽公司前開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5.07.27│380,000│綠鮮農產糧行黃誌雄│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綠鮮農產糧行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105.07.28│276,000│綠鮮農產糧行黃誌雄│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綠鮮農產糧行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105.08.31│328,00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李佳芯前開帳戶對帳單、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105.08.31│66,01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李佳芯前開帳戶對帳單、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02│林美浴│105.06.30│338,000│展羽公司│⑴證據:││││││霧峰區農會│①展羽公司前開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5.06.30│400,000│展羽公司│⑴證據:││││││霧峰區農會│①展羽公司前開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八:
┌──┬─────┬──────┬───────┬──────────┬───────────────────┐│編號│投資人│投資匯款日期│匯款或交付金額│匯入帳戶或收款人│備註│││││(新臺幣:元)│││├──┼─────┼──────┼───────┼──────────┼───────────────────┤│01│彭秋珠│105.06.27│438,500│展羽公司│⑴證據:││││││霧峰區農會│① 李雅琦 (彭秋珠代理)105.06.27 瑞興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匯款申請書、展羽公司前開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105.06.27│426,500│展羽公司│⑴證據:││││││霧峰區農會│①彭秋珠105.06.27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00000000000000號帳戶│款憑證、展羽公司前開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105.06.27│365,000│展羽公司│⑴證據:││││││霧峰區農會│①彭秋珠105.06.27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00000000000000號帳戶│請書代收入收據、展羽公司前開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105.06.28│117,000│展羽公司│⑴證據:││││││霧峰區農會│① 黃柔恩 (彭秋珠代理)105.06.28第一││││││0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匯款申請書、展羽公司前開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105.06.28│229,000│展羽公司│⑴證據:││││││霧峰區農會│① 李雅珮 (彭秋珠代理)105.06.28合作││││││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展羽公司前開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105.06.28│395,000│展羽公司│⑴證據:││││││霧峰區農會│①彭秋珠105.06.28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00000000000000號帳戶│請書、展羽公司前開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105.06.29│228,000│展羽公司│⑴證據:││││││霧峰區農會│①彭秋珠105.06.29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00000000000000號帳戶│請書、展羽公司前開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105.06.29│123,000│展羽公司│⑴證據:││││││霧峰區農會│① 常世龍 (彭秋珠代理)105.06.29中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展羽公司前開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105.07.01│123,000│展羽公司│⑴證據:││││││霧峰區農會│①展羽公司前開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彭秋珠105.07.01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105.07.01│222,000│展羽公司│⑴證據:││││││霧峰區農會│①展羽公司前開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彭秋珠105.07.01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105.07.06│432,800│展羽公司│⑴證據:││││(李雅琦)││霧峰區農會│①李雅琦(彭秋珠代理)105.07.06合作││││││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②展羽公司前開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105.07.06│425,200│展羽公司│⑴證據:││││(李雅珮)││霧峰區農會│①展羽公司前開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李雅珮(彭秋珠代理)105.07.06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105.07.07│66,000│展羽公司│⑴證據:││││││霧峰區農會│①展羽公司前開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彭秋珠105.07.07永豐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單│││├──────┼───────┼──────────┼───────────────────┤│││105.07.12│412,000│展羽公司│⑴證據:││││(李雅珮)││霧峰區農會│①李雅珮(彭秋珠代理)105.07.12合作││││││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②展羽公司前開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105.07.12│341,000│展羽公司│⑴證據:││││(李雅琦)││霧峰區農會│①李雅琦(彭秋珠代理)105.07.12合作││││││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②展羽公司前開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105.07.12│413,000│展羽公司│⑴證據:││││││霧峰區農會│①展羽公司前開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彭秋珠105.07.12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105.07.25│480,000│綠鮮農產糧行黃誌雄│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臺東分行│①彭秋珠105.07.25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000000000000號帳戶│證(0000000000000000)│││││││②綠鮮農產糧行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05.07.26│304,000│綠鮮農產糧行黃誌雄│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臺東分行│①彭秋珠105.07.26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000000000000號帳戶│證(0000000000000000)│││││││②綠鮮農產糧行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05.07.27│100,000│綠鮮農產糧行黃誌雄│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臺東分行│①綠鮮農產糧行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彭秋珠105.07.27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⑵自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105.07.28│24,000│綠鮮農產糧行黃誌雄│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臺東分行│①綠鮮農產糧行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彭秋珠105.07.28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⑵彭秋珠現金存入│││├──────┼───────┼──────────┼───────────────────┤│││105.07.29│460,000│綠鮮農產糧行黃誌雄│⑴證據:││││││玉山銀行臺東分行│①彭秋珠105.07.29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0000000000000號帳戶│請書│││││││②綠鮮農產糧行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05.07.29│400,000│綠鮮農產糧行黃誌雄│⑴證據:││││││玉山銀行臺東分行│①彭秋珠105.07.29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0000000000000號帳戶│請書│││││││②綠鮮農產糧行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05.08.02│268,000│綠鮮農產糧行黃誌雄│⑴證據:││││││玉山銀行臺東分行│①彭秋珠105.08.02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0000000000000號帳戶│請書│││││││②綠鮮農產糧行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05.08.03│46,000│綠鮮農產糧行黃誌雄│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臺東分行│①綠鮮農產糧行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彭秋珠105.08.03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⑵自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105.08.16│380,00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李佳芯前開帳戶對帳單、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彭秋珠105.08.16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105.08.17│20,00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李佳芯前開帳戶對帳單││││││000000000000號帳戶││││├──────┼───────┼──────────┼───────────────────┤│││105.08.22│123,000│ 吳佩妮 │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①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802號帳戶存摺明細│││├──────┼───────┼──────────┼───────────────────┤│││105.08.23│24,00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802號帳戶存摺明細│││││││②李佳芯前開帳戶對帳單│││├──────┼───────┼──────────┼───────────────────┤│││105.08.24│396,00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李佳芯前開帳戶對帳單、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8802號帳戶交易明細│││││││⑵自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存│││││││⑶支付林素梅BMW1、2帳戶投資款│││├──────┼───────┼──────────┼───────────────────┤│││105.08.24│464,00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李佳芯前開帳戶對帳單、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8802號帳戶交易明細│││││││⑵自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存│││││││⑶支付林素梅BMW1、2帳戶投資款│││├──────┼───────┼──────────┼───────────────────┤│││105.08.24│457,00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李佳芯前開帳戶對帳單、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8802號帳戶交易明細│││││││⑵自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存│││││││⑶支付林素梅BMW1、2帳戶投資款│││├──────┼───────┼──────────┼───────────────────┤│││105.08.24│473,00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李佳芯前開帳戶對帳單、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8802號帳戶交易明細│││││││⑵自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存│││││││⑶支付林素梅BMW1、2帳戶投資款│││├──────┼───────┼──────────┼───────────────────┤│││105.08.25│24,00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李佳芯前開帳戶對帳單、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⑵自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存│││├──────┼───────┼──────────┼───────────────────┤│││105.08.26│420,00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李佳芯前開帳戶對帳單、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⑵自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存│││├──────┼───────┼──────────┼───────────────────┤│││105.08.26│459,00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李佳芯前開帳戶對帳單、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8802號帳戶交易明細│││││││⑵自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存│││││││⑶支付李傳平Ping2帳戶投資款│││├──────┼───────┼──────────┼───────────────────┤│││105.08.26│351,00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李佳芯前開帳戶對帳單、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⑵自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存│││├──────┼───────┼──────────┼───────────────────┤│││105.08.26│24,00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李佳芯前開帳戶對帳單、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⑵自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存│││├──────┼───────┼──────────┼───────────────────┤│││105.08.29│328,00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李佳芯前開帳戶對帳單、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⑵自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存│││├──────┼───────┼──────────┼───────────────────┤│││105.08.29│52,00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李佳芯前開帳戶對帳單、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⑵自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存│││├──────┼───────┼──────────┼───────────────────┤│││105.08.30│364,00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李佳芯前開帳戶對帳單、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8802號帳戶交易明細│││││││⑵自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存│││││││⑶支付李傳平Ping3、4帳戶投資款│││├──────┼───────┼──────────┼───────────────────┤│││105.08.30│190,00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李佳芯前開帳戶對帳單、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8802號帳戶交易明細│││││││⑵自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存│││││││⑶支付李傳平Ping5帳戶投資款│││├──────┼───────┼──────────┼───────────────────┤│││105.08.30│200,00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李佳芯前開帳戶對帳單、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⑵自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存│││├──────┼───────┼──────────┼───────────────────┤│││105.08.30│473,00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105.08.30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000000000000號帳戶││││├──────┼───────┼──────────┼───────────────────┤│││105.08.30│493,00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105.08.30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000000000000號帳戶││││├──────┼───────┼──────────┼───────────────────┤│││105.08.31│346,00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李佳芯前開帳戶對帳單、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彭秋珠105.08.31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105.08.31│319,000│李佳芯│⑴證據:││││││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①李佳芯前開帳戶對帳單、交易往來明細││││││000000000000號帳戶│⑵自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存│││├──────┼───────┼──────────┼───────────────────┤│││105.09.09│380,000│充晟企業有限公司│⑴證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山│①充晟公司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分行00000000000號帳│②彭秋珠105.09.09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戶│款憑證│││├──────┼───────┼──────────┼───────────────────┤│││105.09.12│79,000│充晟企業有限公司│⑴證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山│①充晟公司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分行00000000000號帳│⑵自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戶│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存│││├──────┼───────┼──────────┼───────────────────┤│││105.09.13│190,000│充晟企業有限公司│⑴證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山│①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分行00000000000號帳│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明細││││││戶│②充晟公司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05.09.13│494,000│充晟企業有限公司│⑴證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山│①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分行00000000000號帳│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明細││││││戶│②充晟公司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05.09.13│494,000│充晟企業有限公司│⑴證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山│①充晟公司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分行00000000000號帳│⑵自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戶│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存│││├──────┼───────┼──────────┼───────────────────┤│││105.09.14│486,000│充晟企業有限公司│⑴證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山│①充晟公司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分行00000000000號帳│⑵自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戶│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存│││├──────┼───────┼──────────┼───────────────────┤│││105.09.14│458,000│充晟企業有限公司│⑴證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山│①充晟公司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分行00000000000號帳│⑵自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戶│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存│││├──────┼───────┼──────────┼───────────────────┤│││105.09.14│472,500│充晟企業有限公司│⑴證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山│①充晟公司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分行00000000000號帳│⑵自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戶│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存│││├──────┼───────┼──────────┼───────────────────┤│││105.09.14│483,500│充晟企業有限公司│⑴證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山│①充晟公司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分行00000000000號帳│⑵自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戶│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存│││├──────┼───────┼──────────┼───────────────────┤│││105.09.15│380,000│充晟企業有限公司│⑴證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山│①充晟公司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分行00000000000號帳│⑵自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戶│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存│││├──────┼───────┼──────────┼───────────────────┤│││105.09.29│87,500│充晟企業有限公司│⑴證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山│①充晟公司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分行00000000000號帳│⑵自彭秋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戶│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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