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57號聲請人 沈謝麗花 受監護宣告人 沈文雄 關係人 沈劍虹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第一頁聲請意旨欄第一行關於「沈文雄之女」,應更正為「沈文雄之配偶」;附表土地及建物欄關於「大溪鎮」,應更正為「大溪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蔡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