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63號聲請人 蔡美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佳安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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