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28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限制出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一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 律師被告財政部代表人 顏慶章 部長)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限制出境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張瓊文法官黃清光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官蕭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