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89號原告 呂金竹 訴訟代理人 蕭琪 男律師
嚴嘉豪 律師被告 呂螢光
劉 呂鳳桔 呂玉竹 林 呂春竹 黃 呂圓妹 呂理棕 呂理浪 呂平聲 呂平順 呂瑞蓮 陳嘉宏 陳欣瑞 黃煥榮 黃雲珍 黃宝伶 (原名 黃珮恩 ) 黃日詠 黃日憲 黃秀蘭 黃秀枝 葉秀敏 黃日進 黃尚謙 黃泳珮 黃春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二應繼分比例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冠穎附表
┌──┬────┬─────┬──┬────┬─────┐│編號│姓名│應繼分比例│編號│姓名│應繼分比例│├──┼────┼─────┼──┼────┼─────┤│1│呂金竹│1/18│2│呂螢光│1/18│├──┼────┼─────┼──┼────┼─────┤│3│ 劉呂鳳桔 │1/18│4│呂玉竹│1/18│├──┼────┼─────┼──┼────┼─────┤│5│林呂春竹│1/18│6│黃呂圓妹│1/18│├──┼────┼─────┼──┼────┼─────┤│7│呂理棕│1/15│8│呂理浪│1/15│├──┼────┼─────┼──┼────┼─────┤│9│呂平聲│1/15│10│呂平順│1/15│├──┼────┼─────┼──┼────┼─────┤│11│呂瑞蓮│1/15│12│陳嘉宏│1/96│├──┼────┼─────┼──┼────┼─────┤│13│陳欣瑞│1/96│14│黃煥榮│1/48│├──┼────┼─────┼──┼────┼─────┤│15│黃雲珍│1/48│16│黃宝伶│1/48│├──┼────┼─────┼──┼────┼─────┤│17│黃日詠│1/48│18│黃日憲│1/48│├──┼────┼─────┼──┼────┼─────┤│19│黃秀蘭│1/48│20│黃秀枝│1/48│├──┼────┼─────┼──┼────┼─────┤│21│ 黃秀敏 │1/48│22│黃日進│1/48│├──┼────┼─────┼──┼────┼─────┤│23│黃尚謙│1/48│24│黃泳珮│1/48│├──┼────┼─────┼──┴────┴─────┘│25│黃春文│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