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89號原告 呂金竹 訴訟代理人 蕭琪 男律師
嚴嘉豪 律師被告 呂螢光
呂鳳桔 呂玉竹呂春竹呂圓妹 呂理棕 呂理浪 呂平聲 呂平順 呂瑞蓮 陳嘉宏 陳欣瑞 黃煥榮 黃雲珍 黃宝伶 (原名 黃珮恩黃日詠 黃日憲 黃秀蘭 黃秀枝 葉秀敏 黃日進 黃尚謙 黃泳珮 黃春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二應繼分比例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冠穎附表
┌──┬────┬─────┬──┬────┬─────┐│編號│姓名│應繼分比例│編號│姓名│應繼分比例│├──┼────┼─────┼──┼────┼─────┤│1│呂金竹│1/18│2│呂螢光│1/18│├──┼────┼─────┼──┼────┼─────┤│3│ 劉呂鳳桔 │1/18│4│呂玉竹│1/18│├──┼────┼─────┼──┼────┼─────┤│5│林呂春竹│1/18│6│黃呂圓妹│1/18│├──┼────┼─────┼──┼────┼─────┤│7│呂理棕│1/15│8│呂理浪│1/15│├──┼────┼─────┼──┼────┼─────┤│9│呂平聲│1/15│10│呂平順│1/15│├──┼────┼─────┼──┼────┼─────┤│11│呂瑞蓮│1/15│12│陳嘉宏│1/96│├──┼────┼─────┼──┼────┼─────┤│13│陳欣瑞│1/96│14│黃煥榮│1/48│├──┼────┼─────┼──┼────┼─────┤│15│黃雲珍│1/48│16│黃宝伶│1/48│├──┼────┼─────┼──┼────┼─────┤│17│黃日詠│1/48│18│黃日憲│1/48│├──┼────┼─────┼──┼────┼─────┤│19│黃秀蘭│1/48│20│黃秀枝│1/48│├──┼────┼─────┼──┼────┼─────┤│21│ 黃秀敏 │1/48│22│黃日進│1/48│├──┼────┼─────┼──┼────┼─────┤│23│黃尚謙│1/48│24│黃泳珮│1/48│├──┼────┼─────┼──┴────┴─────┘│25│黃春文│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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