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一號
原告戊○○
乙○○甲○○丙○○被告丁○○
己○○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七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李悌愷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