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家救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家救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救字第2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15衖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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