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8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78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市新亞太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福順 相對人即債務人 霍蓉芙
蘇坤泉 游 上慧 洪志宏 顏敏娜 邱嵐瓊 王月琴 王進郎 劉銘龍 陳昱伶 宋小苓 林孝庭 劉雪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金額,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編號│債務人│金額(新臺幣)│├──┼───┼───────┤│一│霍蓉芙│3,430元│├──┼───┼───────┤│二│蘇坤泉│3,430元│├──┼───┼───────┤│三│游上慧│3,640元│├──┼───┼───────┤│四│洪志宏│3,430元│├──┼───┼───────┤│五│顏敏娜│3,150元│├──┼───┼───────┤│六│邱嵐瓊│3,570元│├──┼───┼───────┤│七│王月琴│1,050元│├──┼───┼───────┤│八│王進郎│4,270元│├──┼───┼───────┤│九│劉銘龍│3,150元│├──┼───┼───────┤│十│陳昱伶│9,940元│├──┼───┼───────┤│十一│宋小苓│9,030元│├──┼───┼───────┤│十二│林孝庭│3,220元│├──┼───┼───────┤│十三│劉雪霞│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