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54號上訴人即原告 朱明耀 被上訴人即被告 朱朝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732,642元(即系爭A、B建物之坐落土地各528.64平方公尺、106.35平方公尺,二者合計
634.99平方公尺;又634.99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35,800元/平方公尺=22,732,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8,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