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8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77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故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8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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