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76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甲○○上列附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乙○○、丁○○、丙○○間排除侵害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718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培昌
法官林秉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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