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4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關係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甲○○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九日收養乙○○為養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與丙○○結婚,願收養丙○○之子即被收養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雙方已於民國(下同)99年8月9日訂立收養契約書,爰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等件,聲請准予認可等語。
二、查:本件被收養人乙○○已成年,其生母游 馮月珠 已過世,而其生父丙○○、配偶丁○○亦皆到庭陳稱同意本件收養,且收養人甲○○自與丙○○結婚後,已與被收養人同住三十餘年等情,有游馮月珠之除戶戶籍謄本、本院99年9月7日訊問筆錄各一份在卷可考,堪認本件收養對其本生父母並無不利情形,核兩造間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亦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及第1079條之2所列情形,依法應予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