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556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鍾宏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柒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壹萬壹仟肆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樂嘉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