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5號原告 朱東亮
學詮珠心算語文短期補習班即 許青龍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素蘭 原告許○樂法定代理人許○元
吳○芸原告李○逢法定代理人李○義原告廖○凱法定代理人廖○仁
賴○儀被告 王國鑫
王葉明雪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年度105字審交訴第6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黃湘瑩法官施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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