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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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文烈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吸管壹支、玻璃球壹顆,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范文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扣案之吸食器1組、吸管1支、玻璃球1顆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查獲之吸食器1組、吸管1支、玻璃球1顆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案,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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