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李焙元 被告 黃軍憲
黃家富 即新華畜實業社上列被告黃軍憲、黃家富即新華畜實業社,因過失傷害案件(10
7年度交易字第66號,改分為107年度交簡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文俊
法官陳育良法官蕭于哲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