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助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73號原告 江月秀
江月娥 江幸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 律師
黃俊瑋 律師 黃承風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 江士香 法定代理人 江國垣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32號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該事件業經判決確定,爰依職權撤銷該裁定,續行訴訟。
(二)被告仍應以江國垣為法定代理人:
1.訴外人 江衍禧 主張其在被告108年11月9日派下員大會,經被告第一房票選為該房管理人,進而被選任為被告第三屆主任管理人,然第一房管理人的票選是否合乎被告章程,有所爭執,江衍禧訴請確認其與被告間委任關係存在,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72號受理在案,本院也因此裁定停止訴訟。
2.江衍禧前揭之訴已敗訴確定,該第一房管理人之票選與被告章程第8條、祭祀公業條例第35條規定不符,應屬無效,則後續主任管理人的選任,也當然無效。本院函詢桃園市政府,亦未見被告另行選任第三屆主任管理人。
3.被告第三屆主任管理人迄未合法產生,即應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由第二屆主任管理人江國垣繼續執行職務,並為被告在訴訟上的法定代理人,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