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317號
原 告 胡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振傑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尚未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