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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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34號上訴人即原告(即被選定人)
李元榮 洪鳳敏 被上訴人即被告統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銀河 被上訴人即被告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政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查,上訴人之先位聲明全部敗訴,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44,352元(計算式:4,496,832元+347,520元+90萬元=5,744,3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87元(捌萬陸仟捌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依被上訴人人數附據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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