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83號原告 黃銳棕 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 律師
吳東霖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阿猜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另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記載原告之住居所,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