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 湯淑紅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秀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秀寸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楊雅萍
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