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63號原告 李御仁 被告 李維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古秋菊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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