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56號原告 游加慶 被告 張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年度桃簡字第16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曾雨明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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