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34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隆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相對人隆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己於97年9月2日加授高字第09700302300號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記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