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1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PS2遊戲機壹臺(含搖桿貳支、8M記憶卡壹塊、4M記憶卡壹塊、電源線壹組)及PS2盜版「真三國無雙3」遊戲光碟貳拾肆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員警於民國97年
3月20日,查獲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被告雖經為緩起訴處分,惟扣案PS2遊戲機(含搖桿2支、8M記憶卡1塊、4M記憶卡1塊、電源線1組)及PS2盜版「真三國無雙
3」遊戲光碟24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3月21日,以97年度偵字第700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確定之事實,有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並用以上網販賣之事實,為其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時所自承,所承核與網路拍賣資料所示相符,且上開扣案之PS2盜版「真三國無雙3」遊戲光碟為盜版光碟之事實,亦有鑑定意見書1份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之PS2盜版「真三國無雙3」遊戲光碟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預備之物,另被告自承扣案PS2遊戲機係與光碟搭配一併販賣,則該遊戲機亦為被告所有而供犯罪預備之物,故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宣告沒收,依法即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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