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抗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34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不服民國96年5月15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514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預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邱森樟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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