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訴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1月17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2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林勝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