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7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家暴)毀棄損壞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73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8室上列上訴人因毀棄損壞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69號,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5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對相關證人證詞之證據能力亦未異議,僅從求從輕云云,然本院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審量刑尚屬妥適,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王國棟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