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352號上訴人四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被上訴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丁○○人被上訴人丙○○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前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董怡君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96年7月1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朱樑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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