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98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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