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泳瑋
被 告 甲○○ 原住臺中市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2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
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