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639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41,886元,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25元,然未據上訴
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