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小字第23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