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己○○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相對人乙○○
丙○○甲○○戊○○
巷5號丁○○丑○○○卯○○寅○○壬○○辛○○辰○○子○○癸○○庚○○前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 律師
鄭勵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正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4日以96年度訴字第465號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鄭火鳳 於民國77年10月15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鄭火鳳於民國77年10月5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6年度訴字第46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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