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文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許文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各罪均得易科罰金,且合於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應認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