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育晨選任辯護人林倍志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53、1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育晨自民國壹佰零捌年玖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8年2月27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經本院於108年5月15日裁定自108年5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再經本院於108年7月23日裁定自108年7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此有本院卷宗可參。本院於108年9月24日訊問被告後經合議庭評議,認依卷內證據所示,足認被告所涉罪嫌重大,又被告係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前於106年間有通緝紀錄,顯見被告曾逃避司法機關之偵審、執行程序,而本案涉及重罪,更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並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自108年9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陳怡潔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佑儒